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对规模以上工业及符合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收实现正增长且获得银行贷款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 50%的支持,工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现代服务业企业每 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工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现代服务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申报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本条资助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符合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上年度产值或营收实现正增长。
(三)获得注册登记地在龙华的银行贷款(在龙华区没有分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除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新增贷款,单家企业最多申报三笔不同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上年度已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贷 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上年度已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利息, 可逐年申请。
(四)贷款项目不存在逾期不归还或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情况。
(五)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降低融资成本类(贷款贴息)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 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贷款合同及发放贷款银行流水复印件。
(六)还本付息银行流水复印件;如果本息已还清,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申报时间:
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24日